序號:2
發言日期:115/11/06
發言時間:14:35:43
發言人:何重人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87916833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11/0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11/06
2.發行期間:依據開曼群島應適用法律,以及台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員工認股權憑證(以下稱「認股權憑證」)應自台灣
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決定。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認股權僅得授予認股基準日之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所稱
「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而對其具有控制能力者。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權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考核、過去整體貢獻、未來被期待之貢獻,以及特殊功績等因素
擬定分配標準,由本公司董事長提案並經董事會核准後決定之,認股權人
資格身分認定之標準如下:
(1)公司章程所定義之經理人,或
(2)工作績效:最近一年績效考核分數達(20/30)以上者,或
(3)年度績優員工,或
(4)公司當局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之員工。
3.認股權人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
決議;認股權人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4.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
憑證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後,
即視為取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5.本公司依據台灣「外國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有)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 
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據台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5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普通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500,000股,
每股面額均為新台幣十元。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