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10/30
發言時間:14:02:42
發言人:張衣宜
發言人職稱:總監
發言人電話:8798-2888#6660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分割先進基礎設施事業部門案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10/30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分割
2.事實發生日:115/10/30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被分割公司: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讓分割之既存公司: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既存
公司,原股東權益不受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註七):
因應集團整體策略發展考量,落實專業分工以提升競爭力與營業績效
分割基準日為民國116年1月1日
支付對價之方法: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予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透過分割獨立運作聚焦資源,預期可提升競爭力及經營績效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分割轉讓給本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
並無影響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併購之對價種類:力能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
併購之資金來源:不適用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本公司預計透過分割轉讓以115年9月30日自結財務報表為基準取得力能
精密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計29,500,000股
(2)換股比率參酌分割轉讓資產淨值及獨立專家分割換股合理性意見書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立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張書成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86)台財證(六)第74537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