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3
發言日期:115/06/10
發言時間:20:34:49
發言人:王瓊芝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02)2325-2008
主旨:(補充115/03/02公告)代重要子公司合富(中國)醫療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民事訴訟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115/06/1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被告: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
原告/被告:合富(中國)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5)粵0105民初15683號
4.事實發生日:115/06/1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合富(中國)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
司”)與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醫院”)於2020年6月建立
為期5年的試劑供應鏈集成合作,因醫院未全數向公司採購試劑,公司屢
次與醫院協商不成,遂就試劑買賣合同糾紛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涉案金額為48,878,323.02元,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於2025年4
月28日受理;醫院於2025年9月10日就該試劑買賣合同糾紛提出反訴,
反訴金額為5,836,146元。具體內容請詳見115年3月2日之重大訊息。
6.處理過程:
上述案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
告合富(中國)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失3,300,000元及支付律師
費80,000元;
二、駁回原告合富(中國)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反訴原告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
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受理費286,191.6 元,由原告合富(中國)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負擔266,401.6 元,被告廣東省第二人民醫院負擔19,790 元。上述受
理費已由原告預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義務時將其應負擔的受
理費直接支付給原告。本案反訴受理費26,885.37 元,由反訴原告廣東省
第二人民醫院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廣
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鑒於本次判決為一審判決,涉案雙方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起上訴,案件最
終判決結果存在不確定性,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存在不
確定性。公司始終主動與院方保持溝通,力求以友好方式妥善化解雙方爭
議。公司將繼續密切關注案件的後續進展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企業會計
準則審慎評估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預計本次訴訟案件不會對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將根
據相關法規要求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