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10/28
發言時間:18:18:42
發言人:張慧敏
發言人職稱:財會處長
發言人電話:02-2697-1355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
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10/2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10/2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1/23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115年1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115年10月28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
法」部分條文。
●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
通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解僱)即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通知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略)
●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認股條件
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解雇、資遣、退休、放棄受領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通
知當日(含自願離職、資遣、解僱)即失效,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通知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主張其認股權利。
(3)放棄受領
經核配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於實際發放日前,以書面方式向公司聲明放棄受
領全部認股權憑證。
員工書面聲明放棄受領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額度,自本公司受領該聲明之日起即失其
效力並予註銷。前開註銷額度應自本次發行額度中扣除。
員工完成放棄受領之書面聲明後,不得撤回、變更或請求恢復其原受領資格及額
度。
惟因營運需要、人才留任或其他正當事由,經董事會決議同意者,得依相關法令、
本辦法及發行條件之規定,就前項註銷額度另行辦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
(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