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9/17
發言時間:15:57:38
發言人:李明倫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66199989
主旨:代重要子公司富康公告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9/1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9/17
2.發行期間:於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之授予對象,原則以本公司核心管理幹部及關鍵職務人員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名單及其得認購之數量,將綜合考量員工之年資、職級、
工作績效、過去及未來對公司之貢獻程度、是否擔任關鍵職務或具有特殊功績,以及公
司長期發展與人才留任策略等因素,由董事長擬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授權董事
長訂定認股資格基準日,惟若本公司已設立薪酬委員會,則本公司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
之董事,應先經薪酬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前述認股權人須為本公司編制內之員工(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如下)為限。
(一)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不定期契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為新台幣40元。(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及參考發行日本公司最近一
期會計師簽證之每股淨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可依下
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
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20%
屆滿 3 年 40%
屆滿 4 年 60%
屆滿 5 年 80%
屆滿 6 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在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未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