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3
發言日期:115/03/02
發言時間:21:07:19
發言人:吳淑晴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電話:02-87975533(5893)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2
2.公司債名稱: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6,637仟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
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
,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下
稱「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
6,637仟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張面額:美金10,000元或其整倍數、或新台幣100,000元或其整倍數。
5.發行價格:發行價格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
6.發行期間:自發行日起算不超過七年。
7.發行利率: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海外購料或支應其
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0.公司債受託人:不適用。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不適用。
13.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價格及轉換辦法:不適用。
14.賣回條件:
本公司得選擇不設賣回權,或債券持有人得於發行滿一定時間後,要求發行公司按
每年一定比率之收益率所計算之價格全部或一部份贖回本債券。
15.買回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9.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20.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授權董事會得自私募交付日起滿三年後,向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申請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
開發行及申請上櫃交易事宜。本次所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含私募轉換公
司債換發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2)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
理性: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
之籌資工具較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 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