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7
發言日期:115/03/12
發言時間:17:54:49
發言人:吳雪君
發言人職稱: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03)666-959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股份轉換案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2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股份轉換
2.事實發生日:115/3/12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股份公司,
以下簡稱「易威」或「本公司」)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公司,
以下簡稱「健亞」)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易威現為健亞持股1%的股東,為推動雙方之資源有效整合,
並基於本公司長期發展規劃及實現股東投資權益之考量,
依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股份轉換業經獨立專家出具
合理性意見,並經審計委員會就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
進行審議,認為尚屬公允,故對本公司股東權益應無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註七):
併購理由:為強化競爭力,擴大經營版圖,推動雙方之資源
有效整合,並基於本公司長期發展規劃及實現股東投資權益
之考量。
對價條件:易威擬依企業併購法與健亞簽定股份轉換契約,
本股份轉換案之交易對價為健亞股東每1股普通股以易威新
發行普通股0.909股作為對價,本股份轉換交易對價,落於
獨立專家意見書之合理交易價格區間內。
支付時點:為本案之股份轉換基準日(為易威依照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業務規則相關規範申請,並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函復同意本案之意見書,函復日期(不含)起算第35個
營業日,),惟若因實際情況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
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會共同決定之。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本公司專注於困難學名藥及新藥開發,並於美國紐澤西州設立
cGMP藥品製造廠,有多項藥品取得美國 FDA 藥證核准且成功
於美國市場上市銷售,並同時自行及與跨國藥廠合作開發
505(b)(2)新藥,充分掌握美國市場。
健亞具備台灣在地的研發與製造能量,也具備亞洲各國、
澳洲等地臨床法規之藥品開發經驗,長期為國際藥廠代工
生產,為台灣生技產業「在地整合者」的指標公司。
透過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