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11/04
發言時間:17:51:08
發言人:官振儀
發言人職稱: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03-658389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5年度國內第一次第一期私募無擔保
普通公司債訂價暨發行事宜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11/0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11/04
2.公司債名稱:泰福生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度國內第一次第一期私募無擔保普通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四億元整。
4.每張面額:新台幣1,000,000元。
5.發行價格: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115年11月18日發行,至民國120年11月18日到期。
7.發行利率:3.5%,採固定年利率。
8.擔保品之種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不適用。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充實營運資金,以因應產業變化及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
爭力,預計將可改善財務結構,有助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10.公司債受託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發行保證人:不適用。
12.代理還本付息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賣回條件:若本公司普通股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准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本公司
按債券面額贖回其所持有之本私募普通公司債。
14.買回條件:
(1)本公司債自發行日起,本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應募人定1個月以上期限書面
催告本公司補正或改善,本公司如於期限內未補正或改善,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
本公司債視為全部到期,本公司應無條件於應募人指定之日期提前依贖回價格贖回所
有本公司債發行數額。
I. 本公司發生票據退票或財務狀況實質上發生惡化,以致於無法履約。
II. 本公司透過本公司債取得之資金之實際用途與應募人協議之用途不符,或本公司
將其用於從事非實體避險需求之衍生性商品操作。
III.本公司依破產法或公司法規定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營
業者;如有本款情事,應募人得逕行要求本公司贖回,無須先行催告。
IV. 本公司未履行其於本協議所為之任何義務或承諾;如有本款情事,應募人得逕行
要求本公司贖回,無須先行催告。
(2)本公司債開始發行之日起屆滿3個月後,應募人得於本公司董事會作成公開募集或私
募有價證券之決議後,逕行要求本公司提前贖回,本公司應無條件於應募人指定之日
期,依贖回價格贖回本公司債發行數額。前述所稱之「本公司董事會作成公開募集或
私募有價證券之決議」,非指115年9月30日董事會通過的新台幣10億元私募普通公司
債額度之其餘未發行額度;係指本公司辦理公開募集或於115年度提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