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9/10
發言時間:17:30:14
發言人:蔣永芳
發言人職稱:副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02)2655-8799
主旨:本公司修訂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9/10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5/09/10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8/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5年8月12日董事會通過「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請參閱本公司同日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9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150354433號函,本公司董事
會於115年9月10日決議通過修訂「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
整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配標準,由
執行長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
報酬暨提名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第五條、認股條件
(二)權利期間:
5.本公司如有被併購等致經營權變更之情形,不受本條所述內容規範,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
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
股權,屆期未行使者,依併購相關契約或計畫約定處理。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
理: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
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法定繼承人可以行
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
第七條、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
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
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