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8
發言日期:115/08/12
發言時間:21:12:31
發言人:蔣永芳
發言人職稱:副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02)2655-8799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8/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2
2.發行期間: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提出,於申報生效
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並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
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員工之資格條件:本公司及本公司之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正職員工。前述
給與對象並應符合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十一項規定,且已於本公司章程中訂明
。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
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規定,暨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七○一二一○六八號函釋之
標準認定之。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
體貢獻或特殊貢獻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決定原則,並依相關原則明定分配標準,由
執行長擬訂轉呈董事長核准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
資報酬暨提名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
審計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適用情形相關審核程序
詳下:
A.發放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經理人、非經理人審核程序

提報會議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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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薪資報酬暨提 審計暨風險管 董事會
名委員會同意 理委員會同意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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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 V NA V
非經理人 NA V V

B.發放認股權憑證予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
編制內之經理人、非經理人審核程序:
(i)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股數超過50%之子公司為上市櫃公司、興櫃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