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2
發言日期:115/08/13
發言時間:16:06:15
發言人:詹孟恭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77500188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8/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8/13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發行,並得視
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認股基準日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或兼職員工為限,所
稱從屬公司,依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係依公司法第369-2條、第369-3
條、第369-9條第二項及第369-11條之標準認定之。「全職」及「兼職」員工之定
義如下: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並依聘僱合約執行
交付之工作,定期支領薪資者。
(2)兼職員工:受本公司或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部分
工時人員(即每週工時小於法定工時者)或特定性定期契約人員,並依聘僱合
約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取得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專才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應依下列規定擬定分配標準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討論審閱合理性後
再提報董事會核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
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3)屬1與2所述以外之本公司、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4)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之參酌標準如下:
(a)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成績「Meets Expectations」以上。
(b)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c)經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d)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e)年度績優員工。
(三)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