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4/29
發言時間:15:32:35
發言人:張俊成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27921578分機703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4/2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2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案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惟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如下:
(1)選擇方式與目的: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產生助益及提升經營
績效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2)必要性:協助公司長期業務發展,藉由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
協助公司拓展業務範圍與規模,較可確保並強化與策略合作夥伴間更緊密的關係。
(3)預計效益: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及整體競爭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70,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
在總發行股數不超過7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至二次
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案各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
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除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相關
規定外,另考量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對象及數量均有限制,且
交付未滿三年不得向主管機關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交易,故應屬合理。
4.本公司未來依法令規定選擇之特定人並完成私募資金之募集後,預計將可為公司帶
來直接或間接之資源,以提高獲利能力,使本公司穩定發展、永續經營,進而得以
確保全體股東之權益,對股東權益應不致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資金用途:爭取策略性合作夥伴之長期合作關係,強化公司長遠競爭力、
拓展營運規模及充實營運資金。
預計達成效益:協助公司轉型、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營運效能及整


精確 (3162)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 發行普通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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