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簡稱歐盟法院或 EJC)宣布,基因編輯的作物應適用於與傳統基因轉殖生物(或稱基因改造有機體,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 GMO)的法規限制。對於基因編輯作物的支持者(包含許多科學家)來說,無疑是一個重大打擊,因為他們原本希望由相對較新的、精確的基因編輯技術(如 CRISPR-Cas9)創造的生物體,能免於限制基因轉殖(transgenesis)農作作物種植和銷售的《歐體第 2001/18/EC 號指令》(Directive 2001/1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簡稱 2001/18/EC 指令)規範。
2001/18/EC 指令例外規定
2001/18/EC 指令為歐盟為了管理 GMO 環境於 2001 年釋出的核心法規,當時適用該法規的 GMO 是指被植入完整和大段 DNA 的新品種,但若使用輻射等技術誘使 DNA 序列產生突變(mutagenesis),而且不植入外部基因物質的品種則符合例外規定。
產學界認為基因編輯類似基因轉殖 應符合例外之規定
CRISPR/Cas9 等基因編輯技術認刪除基因序列中的特定部分,而不像先前的基因轉殖技術那樣,從基因序列插入來自外部的基因片段。因此,許多植物育種者和科學家認為基因編輯技術對農作物 DNA 造成的改變十分微小,和使用輻射誘使 DNA 產生突變類似,應該被視為誘變,而非基因轉殖(transgenesis),它和自然中發生的基因突變也很接近。基於以上理由,他們認為基因編輯技術應該符合 2001/18/EC 指令例外規定。
延伸閱讀:基改作物不利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 ?歐盟法院從嚴認定 基因編輯非自然發生應適用 GMO 標準
對此,歐盟法院採取相反的看法裁定,由於基因編輯使生物基因物質改變的方式並非自然發生,因此符合2001/18/EC 指令中對 GMO 的定義,因此須適用相同的管制規定。再加上基因編輯和基因轉殖技術一樣能直接修改生物的基因物質,讓修改生物基因的速度遠快過任何傳統的誘變方式,因此如果不將它納入轉殖基因的法規限制中,會有損該指令的管制效果。此外,歐盟法院同時裁定,任何在該指令生效之後,開發的誘變技術,無論是否屬於基因編輯,都不符合例外之規定。但是,歐盟法院表示,若已有長時間的證據證明誘變技術是安全的,而且明顯不屬於基因轉殖技術,各國政府就能自行決定是否將它們納入該指令監管的範圍。
產學界哀號! 環保組織讚賞!
荷蘭瓦罕寧恩大學(Wageningen University)法律學者 Kai Purnhagen 表示,歐盟法院作出一個重要的判斷,而且是一個非常嚴格的判斷。這也意外著,所有基因編輯技術的產品,例如 CRISPR-Cas9 食品,都需要經歷歐盟的漫長審查程序,才能上市。這可能會阻礙投資者投資農作物基因編輯研究的意願。因此從現實面來看,該法規的限縮認定這對基因編輯的商業化無益,基因編輯廠商有很大機會陸續離開歐盟,去其他國家。
英國洛桑研究所(Rothamsted Research)農作物基因學家 Nigel Halford 博士保持相同看法表示,該項裁決非常令人失望,對他們來說真是一個真正的打擊,因為基因編輯技術仍被當作農作物發展的研究工具,但該法規將限制歐洲相關的生技公司開發此技術的興趣,因為他們不會投資沒有任何商業價值的技。
與此同時,環境保護組織“地球之友”(Friends of the Earth)表示,他們非常讚賞歐盟法院的裁決。也希望更進一步要求管制所有基因編輯製成的產品,並且評估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影響,並加以標記。
延伸閱讀:美國擬嚴管基改動物 基因編輯的兩難參考資料:
1. https://www.nature.com/articles/d41586-018-05814-6
2. http://www.rest.org.tw/upload/2014072222095932.pdf
3. 歐體第 2001/18/EC 號指令(Directive 2001/1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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