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8/06
發言時間:15:17:51
發言人:葉治明
發言人職稱:顧問
發言人電話:(04)2496-3666
主旨:補充說明本公司115年6月12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新聞稿內容
符合條款:第 12 款
事實發生日:115/08/06
說明:
1.發布財務業務資訊之日期及時間:115/06/12 下午18:30
2.發布財務業務資訊之地點: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3.公開之財務、業務相關資訊: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新聞稿內容
4.若有發布新聞稿者,其新聞稿之內容:略
5.其他應敘明事項:
Q&A
Q1董事長指定代理人是用什麼方式做的指定?
115/06/12答:德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指定代表人,指定蔡宏毅先生代理,
前天指定以後,隔天即具有資格出席。
補充說明:林靜宜於115年6月10日以身體不佳為由,親自請託並指定蔡宏毅於翌日擔任
股東常會主席;德鑫公司並於同日將其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為蔡宏毅。現有資料所能
確認者,係林靜宜之口頭請託、指定及德鑫公司於股東會前一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3
項所為之法人代表人改派,尚未見另有董事會決議或其他公司內部決議程序。
Q2前次董事是由法人代表人方式當選,為什麼這次卻由前一天指派的代表
人來當代理主持人?
115/06/12答:德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蔡宏毅先生當法人代表,並這部分沒有問題
。依照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及議事規則第5條第1、2項擔任主席。
補充說明:蔡宏毅係於115年6月10日始受德鑫公司改派為法人董事代表人,並於翌日
擔任代理主席。法人股東固得依公司法第27條改派自然人代表執行董事職務,但本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第5條第2項另要求,由董事代理主席者,應由任職六個月以上且瞭解公
司財務、業務狀況之董事擔任。該任職期間應以實際受指派之自然人蔡宏毅本人計算,
不能承接前任法人代表人之任職期間,故蔡宏毅於受改派翌日即代理主席,並不符合前
開任職六個月之資格要件。115年6月12日記者會所稱其「隔天即具有資格」及「依議事
規則擔任主席」等語,應予更正。
Q3為什麼當初沒有想要指定一個比較資深的人?
115/06/12答:我想這個董事長有他的考量,這個我們就不過問。
補充說明:德鑫公司為本公司法人董事,其欲指派何人為代表人乙節,非本公司所得知
悉與干涉,本公司亦無從置喙。
Q4公司在接獲股東告知的情況才得知,請問公司什麼時候接獲股東告知?
115/06/12答:確定的時間可能沒有辦法現在跟您報告,我後面再補充,有小股東寫信
到公司,內容是股東已經提出訴訟,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的處分,股東希望公司處理
的時候要特別的注意,以公司立場,我們重視股東提出的請求,當然也有股東直接認為
說有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