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6/08
發言時間:15:15:24
發言人:黃露慧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特別助理
發言人電話:02-2715-2087
主旨:代子公司恆源新能與詠恆新能公司公告簡易合併案
符合條款: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115/06/08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簡易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5/6/8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存續公司:恆源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源新能」) (華立企業100%子公司);
消滅公司:詠恆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詠恆新能」) (恆源新能100%子公司)。
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公司名稱仍為「恆源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詠恆新能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詠恆新能為恆源新能100%持有之子公司,為促進企業整合,採「吸收合併」之方式合併,
並不影響恆源新能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註七):
企業整合因應未來產業發展暨提昇公司競爭力。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將整體提高營運效率。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無。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不適用。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不適用。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不適用。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註七):
不適用。
17.預定完成日程(註七):
合併基準日為115年07月10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自合併基準日起,恆源新能概括承受詠恆新能之全部權利義


華立 (3010) 代子公司恆源新能與詠恆新能公司公告簡易合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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