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3
發言日期:115/03/12
發言時間:19:17:18
發言人:唐洪德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6983466#5002
主旨: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部分條文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任職本公司之全職員工及全職員工以外之其他類型員工,前
開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授予其認股憑證之數量,將參酌包括但不限於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
核定並造冊後,提報董事會同意。其中具經理人身份或為兼任董事之員工者,應先提
報薪酬委員會審議後,並提報董事會同意;其餘員工則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報董事會同意。
(三)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募發準則第
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
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本員工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內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
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惟繼承者仍應
依各項約定行使認股權。存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
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利行使期間及比例,依下表施行: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累計)時程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二年 40% 屆滿三年 65% 屆滿四年 100% 。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若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約或工作
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已具行使權而未行使之認
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自動離
Sha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