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03/12
發言時間:18:44:04
發言人:蔣維民
發言人職稱:行政處 資深處長
發言人電話:03-5982221 ext.118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與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進行股份轉換案暨本公司普通股終止上櫃案。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2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股份轉換
2.事實發生日:115/3/12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健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公司,以下稱健亞)
易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股份公司,以下稱易威生醫)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易威生醫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易威生醫現為健亞持股1.01%的股東,為推動雙方之資源有效整合,並基於本公司
長期發展規劃及實現股東投資權益之考量,依企業併購法進行股份轉換,股份轉換
業經獨立專家出具合理性意見,並經併購特別委員會就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
審議,認為尚屬公允,故對本公司股東權益應無影響。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註七):
併購理由:為強化競爭力,擴大經營版圖,推動雙方之資源有效整合,並基於
本公司長期發展規劃及實現股東投資權益之考量。
對價條件:健亞擬依企業併購法與易威生醫簽定股份轉換契約,本股份轉換案之交易
對價為健亞每1股普通股可換得易威生醫新發行普通股0.909股,落於獨立專家意見書
之合理交易價格區間內。
支付時點:股份轉換基準日暫訂為取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復同意
本股份轉換之意見書,並按照該函復日期(不含)起算第35個營業日,惟若因實際情況
有調整股份轉換基準日之必要,將由雙方股東會授權各該公司之董事會共同決定之。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本公司具備台灣在地的研發與製造能量,也具備亞洲各國、澳洲等地臨床法規之藥品
開發經驗,長期為國際藥廠代工生產,為台灣生技產業「在地整合者」的指標公司;
易威生醫則擁有美國研發與市場通路及口服GMP製造工廠,自行或與國際合作夥伴
合作研發之505(b)(2)新藥與特色學名藥已上市行銷,充分掌握美國市場。併購後
將加速進軍美國市場,呼應台美產業合作政策,形成「台灣研發 × 美國市場」的
實質落地模式,有助於提升台灣在美國生技供應鏈中的能見度。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股份轉換案完成後,健亞將成為易威生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