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3
發言日期:115/03/12
發言時間:18:10:44
發言人:李逸淑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3)5981919
主旨:董事會通過私募普通股及/或私募國內轉換公司債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及/或國內轉換公司債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相關規定擇定特定人。
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時,將擇定有助於本公司提昇技術、開發產品、降低成本
、拓展市場或強化客戶關係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以藉其經驗、技術、知識、聲
譽或通路,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力、營運績效或獲利能力。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普通股5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普通股50,0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之發行價格將不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私募轉換公司債發行價格之訂定,將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且轉換價格不低
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3)實際私募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視定價日
當時市場狀況決定。上述價格之訂定,除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
讓限制外,係參考相關法令規範及普通股收盤價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因應公司營運發展所需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及股權穩定等因素後,擬以私募方式辦
理籌資。本次私募如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時,應係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可確
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且鑒於私募資金用途係因應公司營運發
展所需,並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及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訂
11.參考價格:未訂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訂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除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限制外,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