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1
發言日期:115/03/13
發言時間:15:21:55
發言人:蔡侑潭
發言人職稱: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0227132100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特定人選方式:本公司私募普通股之對象授權董事會依據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
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擇定之。
(2)目前洽定之應募人:星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
星寶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本
公司之關係:無
4.私募股數或張數:以不超20,000,000股之普通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擬於20,000,000股為上限私募普通股,私募總金額
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並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辦理
私募得一次或分次辦理,惟分次辦理以不超過3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公司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
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價格應屬合理,對股東
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健全財務結構、
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長期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充實營運資金、轉投資及其他因應公司
長期營運發展資金之需求,考量私募方式相對具迅速簡便之時效性
及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可更為確保
公司與投資夥伴之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
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本計畫之執行預計有改善財務結構及提升營
運效能之效益,對股東權益亦將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與本公司以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一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於交付日或劃撥日起滿三年始
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依相關
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市(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