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3/25
發言時間:17:31:02
發言人:吳忠原
發言人職稱:市場部副理
發言人電話:(04)2359066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符合條款: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2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997,583,15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26~115/05/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1.00~157.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2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5年03月25日第十三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事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主旨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二條 適用範圍﹙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含)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子公司全職支薪員工,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訂認購基數標準,
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係依據員工職等、員工職務、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及兼
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得
認購股數,並由董事會決議之。惟轉讓之對象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對
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