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5
發言日期:115/02/26
發言時間:18:14:52
發言人:盧山峰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3-4333123
主旨: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五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2/2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2/26
2.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請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求,得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及非全職員工為限。前述國內
、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應符合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全
職及非全職員工定義如下:
1.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
約人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
殊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同意後提交薪資報酬委員會
或審計委員會審核,最終由董事會核定。各委員會審核名單範圍如下:
1.一般員工(未兼任董事及經理人者)之發行名單,由審計委員會審核。
2.具員工身份之董事及經理人之發行名單,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核。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
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分為A及B兩種,A類發行5,000單位、B類發行5,000單位,發行總
數為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得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股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此一期間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