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2
發言日期:115/02/25
發言時間:16:08:35
發言人:黃智圓
發言人職稱:財會主管
發言人電話:02-25453697
主旨: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2/2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2/25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
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系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
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
委員會審議,若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分,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交董事會決
議之。
(二)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
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價格:每單位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本公司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時程 累積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75%
屆滿四年 100%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或年度考核未達前80%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