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5
發言日期:115/03/02
發言時間:21:20:42
發言人:吳淑晴
發言人職稱:協理
發言人電話:02-87975533(5893)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2
2.增資資金來源: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未定
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6,637仟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
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
,擇一或以搭配之方式辦理。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下
稱「轉換公司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6,637仟
股範圍內依私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未定
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未定
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8.發行價格:未定
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15%
10.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1)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除依法保留發行股數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擬依證券交易法
第28條之1之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撥
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行。
(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保留
增資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價格認購外,公開承銷部分之
銷售方式,擬授權董事會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a.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依原有股份
比例儘先分認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配售。員工若有放棄認購或認購不
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之。
b.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提撥發行股份總數10%對外公開承銷外,
其餘股份由本公司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員工及原股東若有放棄
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之。
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員工認購不足或未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視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