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5
發言日期:115/03/12
發言時間:17:42:39
發言人:吳雪君
發言人職稱:財務協理
發言人電話:(03)666-959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得視金融市場狀況辦理私募有價證券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私募案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目前應募人尚未洽定,因內部人
對公司之營運相對了解,為提高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之可行性,本次私募有價證券
洽詢之應募人擬包括內部人。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私募對象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者,其選擇目的及方式為對本公司
營運長期支援且有一定程度瞭解,有利於公司未來營運發展者。
目前擬定之應募對象屬內部人名單如下:
主要股東名稱/與公司之關係/法人股東其前十名股東名稱、其持股比例及與公司之
關係
一、林翰飛/本公司董事長
二、張志成/本公司董事
三、張振忠/本公司董事
四、Bayberry Management LLC/本公司法人董事/(1)李艾平
(74%)、本公司總經理、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2)Y H Tu(20%)、無
(3)Monica P. Lee(6%)、無
五、中華世紀投資(股)公司/本公司法人董事、本公司持股10%以上大股東/
華盛國際投資(股)公司(100%)、無
六、張子成/中華世紀投資(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七、張朝棟/中華世紀投資(股)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八、廖繼洲/本公司獨立董事
九、葛之剛/本公司獨立董事
十、林育雅/本公司獨立董事
十一、游丞德/本公司獨立董事
十二、馬建綸/本公司副總經理
b.本公司若欲洽定之應募人為策略性投資人,選擇方式與目的係以對本公司未來營運
能產生直接及間接助益,強化公司經營體質及競爭力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選擇策
略性投資人之必要性,係為協助公司長期業務發展,藉其經驗、技術、知識或通路
等,協助公司拓展業務範圍與規模,以強化與策略合作夥伴間更緊密的關係。
若有其他特定人依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及主管機關相關函令規定,擬於股東會通過私募普通股案後,授權董事會洽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總發行股數不超過7,500仟股限額內辦理私募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7,500仟股限額內辦理私募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