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5
發言日期:115/03/09
發言時間:17:46:54
發言人:車昕穎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27279535
主旨:訂定本公司一一五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得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子公司與間接持有百分百股權之孫公司正式編制內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年資、考核等因素,經董事長核定轉呈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認定之。如為具兼有員
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如為非經理人身分者,需先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三、任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
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
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四、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五、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且每年考績達A以上者才得享有,並非
於授予後即完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員工若無持續在職或每年考績未達A以上者,
員工無條件同意本公司有權得另為處置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分。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滿兩年,得自由行使之。
(二)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憑證
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
其表彰之認股權或其他利益。
依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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