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03/09
發言時間:17:45:34
發言人:車昕穎
發言人職稱: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02-27279535
主旨:訂定本公司一一五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9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9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A.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一年且第一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一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B.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二年且第二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二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30%股份。
C. 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在職期滿三年且第三年度考績達A以上,第三年度未
曾有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誠信廉潔暨保密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
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約定之情事,既得40%股份。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就其被給予而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事實
發生日,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予以註銷。
(2) 員工離職、退休、受職業災害殘疾、死亡或一般死亡、轉任關係企業、留職停
薪等之處理
A.自請離職、不能勝任工作之資遣、解雇、退休、非職業災害之死亡者,於離職、
退休或死亡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之資格,就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由本公司無
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B.不能勝任工作以外之資遣者,如資遣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
則按其當年度在職天數之比例乘以本辦法第六條約定當年度得既得之股數,視為達
成既得條件之股份。其餘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於離職當日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
之資格,由本公司無償全數收回並辦理註銷。
C.因職業災害而殘疾或死亡者
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得
自離職生效日起一年內辦理領取股份。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應自死亡日起,視為達成本辦法規定所有既得條件,由法
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一年內,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
理準則」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D.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員工經本公司之要求並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
,如轉任當年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既得條件,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於本辦法第六條約定之時程比例範圍內,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