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1
發言日期:115/04/13
發言時間:16:20:09
發言人:謝文雄
發言人職稱: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7-8124832-168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十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符合條款: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115/04/13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08,379,72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4/14~115/06/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836,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8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4,571,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4/12/15 ~ 115/02/10 、預定買回股數(股):74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457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62.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二十一次預計買回7,400,000股,實際買回4,571,000股。
因本公司股價自董事會決議買回日起走升,考量員工及股東權益,故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5年04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
,進而提高經營績效,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
「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2,836,000股,
並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5年4月13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法令規定外,悉依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定
義)員工(係指全職之正式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