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2
發言日期:115/04/10
發言時間:17:48:31
發言人:江銘燦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627-0835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4/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4/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擇定特定人為限。參與本次
私募之應募人總數除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法人或機構外,不得超過35人。
(2)本次係選擇策略性投資人為應募人,說明如下:
A.方式與目的:應募人之選擇為可協助本公司擴展業務、投資新事業、改善財務結
構及完成策略聯盟等之對象,可幫助本公司提升競爭優勢。
B.必要性:有鑑於本公司臨床試驗經費需求及加速取得新藥授權金之必要性,擬引
進對本公司未來新藥發展有助益之策略投資人。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可加速本公司在全球主要國家進行臨床試驗及拓
展與國際藥廠談判機會,將有助於公司取得新藥授權金。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0,000,000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於10,000,000股額度內,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得分3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次私募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定價
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常會於不低於股東常會訂價依據及決議成數且不低
於面額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況訂定之。
(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酌上述參考價格,及考量證券交易法
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3次皆為充實營運週轉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預計3次皆為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爰有資金需求,考量私
募方式相對迅速簡便之時效性,如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將容易礙於募資之時效性。
因此考量降低籌資成本,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並授權董事
會辦理,以提高公司籌資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