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福部公告《药品优良临床试验作业指引》盼提升临床试验执行品质及效率

0

9 月 22 日,卫生福利部公告《药品优良临床试验作业指引》(Guidance for Good Clinical Practice),以作为台湾药品优良临床试验作业准则《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的补充说明,及试验相关人员实务操作之参考,可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安全与福祉,使临床试验执行与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相符,并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以及有助提升临床试验执行之品质及效率。

本指引系参考欧盟、日本、美国、澳 洲、加拿大、北欧地区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WHO)之现行 GCP 所制定。参照本指引时,应同时参考其他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国际医药法规协合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的指引,例如:E2A(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E3(药品临床试验报告)、E7(老年族群)、E8(临床试验一般性原则)、E9(统计指导原则)和 E11(小儿族群)。

ICH 于 1996 年公告 《E6 优良临床试验作业》“E6 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 作为临床试验执行与管控的标准,以及提供药品临床试验设计、执行、纪录与报告等实务操作上的伦理与科学及品质标准,为世界各国所参采的国际规范。因应实务发展所需不断更新,ICH 于 2016 年公告 GCP 第二版《ICH E6 R2》, 其中包含一个综合附录,以鼓励在临床试验设计、进行、监督、记录和报告方面实施改进且更有效的方法,同时继续确保对受试者的保护和试验结果的可靠性。其目的在于强化临床试验之品质管控,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与试验资料之可信度。

台湾最初于 1996 年公告《药品优良临床试验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并于 2002 年参考 ICH E6 GCP 再次进行修订。随后 2005 年修订为《药品优良临床试验准则》, 规范临床试验设计、执行、纪录与报告之伦理与科学品质,并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安全与福祉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系国内临床试验之执行与管理之法规依据。2020 年,再次修正为《药品优良临床试验作业准则》,作为核发变更及展延药物许可证之基准。为了建构与国际协和之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参考《ICHE6 R2》 ,制订而更新修订《药品优良临床试验作业指引》,以作为临床试验相关人员的实务操作参考。

延伸阅读:COVID-19 冲击细胞与基因疗法临床试验设计、申请和审查?

参考资料: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3&id=26411

©www.geneonline.news. All rights reserved. 基因线上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合作请联系:service@geneonlineasia.com

Share.
error: 注意: 右键复制内容已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