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文輝與張偉嶠觀點(第 2 話):LDTs 與 IVD 將共存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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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世代定序(Next Generation Sequencing,NGS)法規規範方面,主要分為「實驗室開發檢測(Laboratory Developed Tests,LDTs)」與「體外診斷醫療器材(In Vitro Diagnostics,IVD),兩者有些不同。

Sequencing Revolution Spotlights the Titans of NGS Innovation(基因線上國際版)

問:LDTs 與 IVD 有什麼不同?

答:IVD 是「產品」通過查驗登記的概念,指的是以檢驗取自人體檢體作為診斷疾病而使用的試劑儀器等,為確保 IVD 安全性及功效性,在限定規格條件架構下確保產品安全與有效性,GMP 廠商須檢附材料、規格、性能、用途、分析方法確效、安定性及臨床評估等文件,申請食藥署的醫材查驗登記,通過後即可透過大量生產 IVD 產品來進行販賣,屬「藥事法」管理範疇。至於 LDTs 則是「場域」的概念,其精神為因地制宜加上與時俱進,因爲基因檢測科技日行千里,LDTs 可兼顧技術彈性與技術多樣性,此外價格也較具有競爭力,藉以提供快速且多元的檢測服務。通常 LDTs 還有一抹研究氣息,與產品規格方法須固定的 IVD 不同。

問:因應健保給付,基因檢測審查如火如荼,能否簡述目前醫事司 LDTs 規範?

答:對於醫事司 LDTs 規範方面,因為基因檢測產業如雨後春筍般興起,基因檢測品質優劣、核發報告準確性與倫理性將攸關病人權益,尤其涉及臨床診斷或藥物治療檢測報告可能為病人帶來福音,但若失誤則可能為病人帶來傷害。因此,基因檢測的實驗室分析品質必須兼顧正確性、可靠性、安全性與有效性,政府有責任為民眾把關這件事情,確保基因檢測的品質,確保 LTDs 報告可以成為健保給付藥品的可靠依據。

因應 5 月中旬 NGS 健保給付即將上路,醫事司正快馬加鞭進行審查,目前主要的 LDTs 申請案來自醫療機構自行設置實驗室或委託其他國內實驗室,檢測項目依照技術複雜度分為 3 類:第 1 類技術複雜性較高,如 NGS、微陣列晶片(Microarray)、基因表達譜(Gene expression profiling);第 2 類為基因擴增(Gene amplification)或即時偵測基因擴增(Real-time PCR)、桑格氏定序(Sanger sequencing)等;第 3 類如螢光原位雜交技術(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

申請範圍包含:1)抗癌瘤藥物之伴隨檢測。2)癌症篩檢、診斷、治療及預後基因檢測。3)產前及新生兒染色體與基因變異檢測。4)藥物不良反應或藥物代謝基因檢測。5)遺傳代謝與罕見疾病之基因檢測。6)病原體鑑定、毒力及抗藥性基因檢測。7)藥物伴隨基因檢測。

其中,又以產前及新生兒染色體與基因變異檢測、遺傳代謝與罕見疾病基因檢測、癌症篩檢、診斷、治療及預後之基因檢測申請案最多。在醫療的迫切性方面,又以癌症用藥伴隨式檢測為最。

問:醫事司審查中的 LDTs 與食藥署的 LDTs 登錄有何不同? 

答:根據特管法規定,醫事司目前審查的 LDTs 案件須來自醫療機構,而醫療機構可使用醫療機構自設實驗室所開發檢測項目、醫療機構委託國內其他醫療機構實驗室或非醫療機構所設立特定實驗室。醫療機構需提供計劃書,說明欲使用 LDTs 檢驗項目臨床用法。然而這些醫院提出之 LDTs 計畫所執行的項目與實驗室,皆須經實驗室認證。

目前,衛福部接受多元實驗室認證系統,如食藥署 LDTs、CAP、ISO15189 或台灣病理學會分子病理實驗室認證等。但若為非醫療機構設立特定實驗室,至民國 115 年 2 月 9 日後,特定實驗室皆需通過食藥署 LDTs 認證。

申請食藥署 LDTs 認證時,文件必須說明清楚檢測項目、分析標的(檢體型態是血液或組織、基因數量)、檢測技術分類及臨床用途等,並檢附分析確效資料。食藥署則由專家學者組成查核小組,分別針對品質系統及技術項目進行實地查核。實驗室應準備試驗儀器、材料、試劑、相關的技術與品管文件,及操作人員名單以供查核。查核小組的專家委員亦會針對實驗室進行現場實作及後續分析結果的查證,實驗室認證有效期間為 3 年。

簡言之,食藥署 LDTs 認證是衛福部承認之實驗室認證系統之一,以確保實驗室管理能力與技術能力正確與可靠;而醫事司審查則是審核醫療系統如何使用合格實驗室所提供的 LDTs 檢驗,給予病人安全及有效的臨床運用。

問:現行的健保藥品給付制度下,特管辦法如何處理 IVD 與 LTDs 的基因檢測報告? 

答:在現行特管辦法下,不論醫療實驗室或非醫療實驗室都可以使用 LTDs,但也都必須接受認證與管理。而依藥師法、醫療器材管理法,已經查驗登記之藥物、IVD 等所執行之檢測,「不」適用特管辦法,必須依照原法律規定辦理,即由合法且合格的醫學實驗室執行。

因此,若醫療機構實驗室執行通過食藥署查驗登記之 IVD 檢測,醫療機構實驗室認證及簽署報告醫師資格將是健保審視重點。若醫療機構選用 LDTs,不論是自設實驗室或委託非醫療機構設立實驗室,醫療機構提出之檢驗項目是否已經通過醫事司 LDTs 審查將成為健保給付依據。

一般來說,使用 IVD 檢驗費用通常較 LDTs 項目高,因為廠商在開發時所耗費的研發、品管與確效費用遠高於醫學實驗室自行做 LDTs 的成本,且 IVD 經過食藥署審查,安全與臨床效能將更有保障。例如,由健保支付標準來看 EGFR 基因檢測,目前即有 IVD 與 LDTs 兩種給付,使用 IVD 的給付略高於使用 LDTs 方法。

(第 3 話將於 4 月 26 日上刊)

延伸閱讀:顧文輝與張偉嶠觀點(第 1 話):次世代定序健保給付時代已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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