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5
發言日期:115/03/05
發言時間:19:07:55
發言人:陳誼芬
發言人職稱:處長
發言人電話:02-23124200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且能協助本公司
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提昇公司治理及強化風險管理
等效益,並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惟本公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
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29,953,122股額度內,
視市場狀況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
則,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5.得私募額度: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29,953,122股額度內,
視市場狀況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
則,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
包括有擔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將
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考下述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
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公司債務或其他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
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
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
而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
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一、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
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私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