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03/05
發言時間:16:12:22
發言人:陳應祈
發言人職稱:業務處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86843318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資格條件,且能協助
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提昇公司治理
及強化風險管理等效益,並認同本公司經營理念之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惟本公
司目前尚無已洽定之特定人。洽定特定人之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全權授權董
事會為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15,383,600股額度內,視市場狀況
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
,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
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5.得私募額度: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15,383,600股額度內,視市場狀況
及公司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
,擇一或搭配方式分次或同時發行普通股或發行國內可轉換公司債(包括有擔
保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將依據主管機關法令,參
考下述參考價格或理論價格,再加上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
轉讓限制而定,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公司債務或其他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資本市場狀況、籌募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
人之實際需求;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
司與策略性投資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擬以私募方式發
行有價證券。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包括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
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
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1.參考價格:
一、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
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