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03/05
發言時間:19:46:39
發言人:陳菀均
發言人職稱:研發中心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6558558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5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
30,000,000元。
4.既得條件:
符合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既得條件,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本
發行辦法。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
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獲配之員工及股數,按本辦法既得條件並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及
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並考慮公司營運需求及業
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擬訂呈董事會核准。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應
提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
論,再提董事會同意。
(3)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其累計被給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規定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
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意願,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
歸屬感,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認列相關費用。本次預計發
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普通股3,000,000股,若以本公司115年1月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每股新台幣20.27元估算,預估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台幣60,807仟元。假設於115年7
月份給與,則115至118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4,695仟元、新台幣29,390
仟元、新台幣15,709仟元及新台幣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