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03/05
發言時間:16:57:54
發言人:鄭淑玲
發言人職稱: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02-26558860
主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一五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05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05
2.發行期間: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佈之「發行
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
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投資持股超過50%公司之員工(含全職及非全職,定義如
下)為限。
A.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執行本公司交付工作,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B.非全職員工:受本公司僱用之計時性人員(即每天工時不需滿8小時者)或定期契約人
員,並按月支領薪資者。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依年資、職級、工作績效、過去
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擬訂轉呈董事會核准。
惟具員工身分之董事及經理人之認購數量,應提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
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
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
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
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7,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7,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方式行使認股權利:依認股權
憑證授予期間,比例行使認股權,時間及比例如下表: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