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4
發言日期:115/05/08
發言時間:15:34:09
發言人:王景祥
發言人職稱:財會處資深處長
發言人電話:03-3298808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修訂「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符合條款:第 35 款
事實發生日:115/03/1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171,193,5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3/17~115/05/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2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40.00~3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5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案 由: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管會發布『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360,000仟元(以每股最高300元買進1,200,000股)。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5年3月17日至115年5月15日止;預計買回1,2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新台幣240元至300元,惟若買回期間內,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區間價格之下限
240元時價格,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承銷商價格意見書,請參閱附件。
(6)買回之方式:自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2.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擬訂本公司「第一次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
3.本案通過後,董事會擬出具「不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
4.本案經董事會通過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決 議: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15年3月16日訂定 / 115年5月8日修正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