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3
發言日期:115/05/07
發言時間:14:46:06
發言人:曾秋雪
發言人職稱:財會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04-22382867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5/07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07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後一年內視實際需求,為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
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1)以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等職稱、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訂定分配標準或原則,由董事長核定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
同意,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3)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
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得依下列認股權
憑證授予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屆滿2年,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為 30%。
屆滿3年,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為 60%。
屆滿4年,累計可行使認股比例為100%。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聘僱合約或本公司
管理規章,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證,得自離職日起30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