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2
發言日期:115/05/12
發言時間:18:21:56
發言人:呂慶盛
發言人職稱: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02-2775-5566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115/05/12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2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通知到達之日起兩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是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符合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
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受僱全職員工為限,認股基
準日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
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獲配員工及其得獲配
股份數量之參酌下列標準另訂分配方案發放之:
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達平均成績以上。
2.因專案工作表現優良,或對公司具有重大貢獻。
3.經部門主管提報認為有利於公司營運成長。
4.具有公司所需之特殊工作技能。
5.年度績優員工。
(三)獲配員工及其獲配股份由董事長核定後並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本公司經理人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之員工,應先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後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若兼具本公司經理人或本公司董事
身分者,亦須比照前述程序,經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2.屬1.所述以外之本公司、控制及從屬公司員工,應先經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四)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
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
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3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3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
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2年後可依本


霈方 (657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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