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肺炎新药 Remdesivir 专利强制授权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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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德西韦(Remdesivir)是最近讨论度极高的抗武汉肺炎(新型冠状病毒 2019-nCoV)治疗药物,该药由美国 Gilead Sciences 开发的一种新型实广泛抗病毒药物,且正在临床试验中。然而,中国武汉病毒所在 1 月 21 日却以“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为理由,提出“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并将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Gilead 也回应,他们在 2016 年已在全球申请该药物对冠状病毒的用途专利,包括中国,但中国的申请尚未核准。

“会不会因为 Remdesivir 有专利保护,其他国家或民众都无法即时使用 Remdesivir”,或者“因为该药有专利,促使该药的药价偏高”这都可能是大众所关心的。然而,专利法有一个强制授权制度来应对,因国家紧急状况或其他重大紧急状况及增加公益而强制专利授权,使更多人能使用紧急救命药物。台湾曾于 2005 年因应禽流感疫情,强制罗氏大药厂(Roche)生产的克流感(Tamiflu)专利强制授权,以加速我国的克流感药剂储备达到安全存量,保障国人生命安全。

Gilead 对此表示,对于目前任何强制授权等议题还言之尚早,现在最重要的是尽快确认该药物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潜在治疗效果,加快生产供应,以应对未来潜在的供给需求。然而,笔者认为,未雨绸缪是必要的,各国及台湾政府应积极且审慎评估专利授权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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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授权法规

专利强制授权制度起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及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提到,国家紧急情况或其他极为紧急情况,或基于非营利之公共使用,则可舍弃“合理的条件及合理的期限”之要件。

根据台湾专利法第 87 条第 1 项之规定,因应国家紧急危难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专利专责机关应依紧急命令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通知,强制授权所需专利权,并尽速通知专利权人。目前我国有 2004 年光盘之强制授权案与 2005 年克流感之强制授权案。另外,第 87 条第 2 项第 1 款之规定,有增进公益之非营利实施之情事,而有强制授权之必要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强制授权。第 90 条也规定,为协助无制药能力或制药能力不足之国家,取得治疗爱滋病、肺结核、疟疾或其他传染病所需医药品,专利专责机关得依申请,强制授权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以供应该国家进口所需医药品。

中国也有类似规定,其专利法第 49 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第 50 条,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撰文 / Parker Yang

参考资料:
1. https://berlinerbericht.de/2020/02/05/8391/
2.  https://reurl.cc/K6mXM9
3.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ListContent/AHwuigegBBBmuDcbWkzoGQ?uaid=GzYQBpW0a3Wtqr1tNs_9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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